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32號原告 陳緯承 法定代理人 陳宏堂
楊麗雪 原告與被告 王文實 、 王德發 (即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並檢附證據於本院,並以繕本(含全部證物)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請求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36,425元:應提出醫療費收據,並按時間先後整理收據及列明計算明細。
(二)看護費596,200元:原告應敘明原告身體狀況何以有受看護之必要及確有受看護271日之必要之證據。
(三)醫療耗材9,022元部分:應提出原告因車禍所受傷勢有使用原告所列相關物品之必要之證據,及原告確有購買上開物品及支出上開費用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請依原告列明日期提出相關收據)。
(四)交通費62,605元部分:應提出原告往返奇美醫院就診日期及確有支出交通費40,000元之收據。並說明4/26-11/22搭載復康巴士之實際日期、次數、從何處至何處?及確有支出費用合計22,605元之證據(原告書狀記載有附收據影本,惟實際並未提出)
(五)休學學費10,337元部分:應說明原告車禍前係在何學校就讀,應提出就讀證明及繳費收據,並敘明何以受有上開學雜費損害。
(六)延遲工作一年所得252,000元部分:應敘明原告原預定於何時畢業?畢業後即確定有工作收入每月21,000元之證據。
(七)精神損害賠償58萬元部分:請說明原告精神上受有何損害?並陳報原告學經歷及資力狀況資料。
(八)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如已有受領強制汽車保險理賠,應併陳報已受領保險理賠金額若干?如尚未受理賠,請說明未受理賠之原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