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集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琦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6月29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六甲媽咪企業有限│集野有│合庫銀行│106年3月31日│30,473元│SA0000000││││公司│限公司│頭份分行│││││││ 張炎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