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32號原告 陳緯承 法定代理人 陳宏堂
楊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實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王文實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度交附民第189號),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文實及車主(即被告 王德發 )二人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36,425元、看護費596,200元、醫療耗材9,022元、交通費62,605元、休學學費10,337元、遲延工作一年所得損失252,000元、精神慰撫金58萬元,共計165萬元(附帶民事起訴狀聲明:被告二人應連帶賠償原告165萬元及利息),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7年5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嗣原告於107年7月25日提出準備書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288,568元及利息,減少醫療費用金額為118,259元、交通費金額為55,950元,惟擴張看護費損失為80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為100萬元並追加勞動力減損5,040,000元,是上開擴張(看護費增加206,800元、精神慰撫金增加42萬元)金額共計626,800元及追加勞動力減損5,040,000元,合計5,666,800元部分,已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依前揭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擴張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