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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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3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實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緯承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9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70,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