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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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4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侯眉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捌仟肆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眉伊於民國92年3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二)債務人侯眉伊自104年1月至104年8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8,428元,但於104年6月1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9,88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