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2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以96年度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96年3月26日│27,005元│nZ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TING.│北分行│││││││DAN.L.││││││└─┴─────────┴─────────┴───────────┴─────────┴────────┴──┘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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