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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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己○○相對人乙○○
甲○○戊○○丁○○嘉義市農會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查,本件訴訟於95年12月14日起訴,聲請人計算書請求之95年10月14日所支出之地政規費新台幣8,000元,係於起訴前之支出,非屬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應與剔除,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馮澤文┌───────┬───────┬────────┐│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2萬7,235元│95年12月29日聲請││││人預納1萬240元││││96年5月17日聲請││││人預納1萬6,995元│├───────┼───────┼────────┤│嘉義市政府│20元│96年2月12日聲請││戶政規費││人預納│├───────┼───────┼────────┤│嘉義市政府│1萬6,150元│96年3月5日聲請人││地政規費││預納4,150元││││96年3月20日聲請││││人預納1萬2,000元│├───────┼───────┴────────┤│合計│4萬3,405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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