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雅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博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9日止│年息5.36%│││552985元││││││├───────────┼───────────┼───────┤│││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19日止│年息6.432%│││││││││├───────────┼───────────┼───────┤│││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36%│││││││└──┴────┴───────────┴───────────┴───────┘附件:
ㄧ、債務人莊博昇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75萬元整,借期至112年10月2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第4期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1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52,985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