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吳承霖 被告 李柏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72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