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珠蓉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文衍正~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