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秉輝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07年5月8日106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