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憲璋 被上訴人即原告 熊麗苓
劉俐 劉孟珣 前列被上訴人共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7,971,200元【計算式:(70+7+17)(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土地之面積)X84,800元(土地之公告現值)=7,9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彥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