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 張育新 訴訟代理人 高峯 祈律師被告 黃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買賣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同)1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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