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黃國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宇珊 、 王柏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