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僑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日璋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
沈煒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燦環科技有限公司周耀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3,1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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