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吳來益 被告 蕭鴻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占用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說明被告占用面積,並依被告占用面積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訴訟標的價額,再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