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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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471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政凡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政凡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債務人係何人,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