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許金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因本院102年度醫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