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311號債權人 辜逸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御品天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御品天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請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②請提出債務人御品天廈管理委員會現仍在任之管理委員名冊及其送達地址等資料,供本院選任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③如債務人之管理委員已有改選情事或即將於近期改選,請速通知本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