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王建智 被告 施光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