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曾裕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能原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玖拾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
㈡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能原科技有限公司,惟查卷附
之工程請款單、工程估價單上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施工圖均記載業主為「能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原告有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公司名稱)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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