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告 黃安中
傅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伍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系爭不動產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12999號執行事件進行拍賣,於10
0年6月21日所定拍賣底價合計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伍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