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零貳拾叁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