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書正本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惟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以民事庭通知函請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將繕本寄交對造,惟上訴人仍未補正該事項,特以本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確認或表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逾期未確認或補正,逕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