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為零點零陸壹公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物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31公克、淨重0.061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608公克),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12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18、20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1418號偵查卷第67頁),並經本院核閱無誤。至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
1包(毛重0.231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061公克,驗餘淨重0.0608公克),有該中心99年4月6日航藥鑑字第0992220號鑑定書附卷足憑(見前揭偵查卷第42頁)。從而,該包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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