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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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張馨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三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馨茹於民國106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一筆新臺幣25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6日起至108年9月5日止,於借用後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由國防部財務中心按每月5日自債務人薪餉中代扣交付聲請人,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年率為1.09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
2.044%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139%),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另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其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並由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張馨茹僅繳納本息至106年11月4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85,212元整,及自106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3.139%計算之利息,與自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