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5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淵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淵霧於民國105年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2年
1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18日止累計201,227元未給付,其中192,113元為本金;7,830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淵霧於104年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4年5月28日起至107年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18日止累計74,411元未給付,其中72,778元為本金;1,133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淵霧於104年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4年9月25日起至107年9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18日止累計88,687元未給付,其中83,960元為本金;3,44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5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淵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4%│││192113││8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淵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4%│││72778││8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淵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4%│││83960││8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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