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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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61號原告立邦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淑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正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