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債權人 胡旭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范姜軍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范姜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范姜軍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三、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范姜軍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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