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18號再抗告人 楊勝崴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勝全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81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其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為上開釋明,或依法院認為委任上開親屬或專任人員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於同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準用之。
二、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對本院108年度抗字第
81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