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良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