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合併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固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委會合併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上訴人就訴訟標的可得之利益難以衡量,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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