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23號原告 陳偉夫
陳傑夫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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