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74號原告 王香粉 被告 周雨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並寄押於法務部○○○○○○○○中) 黃維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洪甯雅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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