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 余秉諺 即 余慶閔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被告 周子鈞 被告 李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準備程序曾經受命法官於民國
107年6月15日宣示終結,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號卷第66頁至第69頁),然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