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93年7月20日出境,並於95年10月3日為遷出登記,分別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及內政部戶役政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因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