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5號

原告 吳芳瑜

被告 黃文穎

李世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洪柏鑫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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