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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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2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0號、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黃志偉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9、420、421、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均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志偉涉犯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9、420、421、422號不起訴處分書中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為警分別扣得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等情,有前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報告及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仍均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均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表:
編號名稱查獲情形鑑驗結果備註1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②玻璃球吸食器1組③注射針筒2支【保管字號:112年度安字第240號、112年度保字第880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民國112年4月12日11時10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市○○道0段000號前查獲(原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4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2號)。扣案淡黃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實秤毛重1.4250公克,淨重1.11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1.118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實秤毛重0.5200公克,淨重0.21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21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扣案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定結果: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北市政府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62860號)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2日所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大安-4號)1份、扣案物照片共5幀。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保管字號:112年度安字第340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於112年5月6日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738房查獲(原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0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9號)。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實秤毛重1.1350公克,淨重0.80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80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北市政府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49672號)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23日所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松山-4號)1份、扣案物照片共3幀。3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②玻璃球吸食器2個(聲請書誤載為1個)③注射針筒1支【保管字號:112年度安字第339號、112年度保字第1229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112年7月3日1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0號)。扣案白色透明晶體4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總毛重3.53公克,總淨重2.03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2.0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221號鑑定書】。扣案玻璃球吸食器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扣案注射針筒1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北市政府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68733號)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21日所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萬華-3號)1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8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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