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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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廖增平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林春來
林榮木
林進堂 林進文
林金雪
林金連 高金地
高炎木
高慶福 高金賜
高寶琴 高月桂 高月霞 高月美 林鴻堯 林鴻瑞 林彥甫 洪增應 林紡鍥 林魏虎 林炳煌 沈芷蓀 蔡招治 林春菊 陳美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段0000地號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兩筆土地合計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除被告林春來、林榮木、蔡招治、林春菊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1450地號(下稱1450地號土地)之2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登記為伊及被告所共有。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又144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為保護區,面積僅307.59平方公尺,且土地共有人眾多,實無分得土地之實益。145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則編定為第二種住宅區,屬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然土地共有人眾多,若採原物分割作為分割方法,無異細分建築基地之完整性,減損土地之經濟價值,對全體共有人造成經濟利益之損害,實無分配土地之實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以變價分割作為分割方法,以維全體共有人之最大利益等語,並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2筆土地准予變價分割。
二、被告分別辯以下列情詞:㈠被告沈芷蓀:
同意原告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案,且採變價分割方案始能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各共有人所能分配之金額增加,有利於各共有人等語。
㈡被告陳美米:
同意原告以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案作為本件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式,但請求以當時買賣系爭土地之價格作為變價分割之依據等語。
㈢被告林春來、林榮木:
我雖然是同意變價,但希望是由自己自由買賣,而不希望由法院拍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林進文、林鴻堯:
希望系爭土地可以原物分割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㈤被告高慶福:
系爭土地應予以原物分割,若一定要變價分割,請依據被告陳美米在111年6月之成交價加上目前的物價通膨為定價標準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㈥被告蔡招治、林春菊:
我希望自己去賣,系爭土地附近價格能達到32萬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㈦其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一、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第55頁),又就系爭土地兩造無不分割之約定,依物之性質或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復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則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身分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經濟效用等原則。且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及上開事項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應依上開規定,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益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公平適當之分配。
㈢經查,系爭土地現況為雜木林而未有建物,有現場照片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65頁),然共有人之人數多達26人,應有部分多則4分之1,少則僅有320分之1,若採原物分割,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細分結果,自可能產生畸零地、袋地,徒增彼此法律關係之複雜性,影響系爭土地開發利用之經濟價值,更將使土地整體價值驟減。且系爭土地大致呈現東北至西南走向,其中僅1449地號土地之西南側臨路,若要原物分割,必須留設近乎貫穿整筆土地之私設道路以供不臨路之共有人通行,造成實際使用面積變小,又系爭土地兩側形狀並非平整,更增加原物分割之困難。而部分被告雖主張原物分割,然直至本件辯論終結時,仍未能提出任何原物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可認系爭土地以原物分割顯有困難。如採變價分割方法,由買主單獨買受系爭土地,除得使土地所有權人合一,亦可能透過公開市場競價以獲取較高額價金,且共有人亦可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而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準此,兩造仍得於變價分配程序中,評估自身之資力,以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權利,在權利行使上更具彈性,對兩造均較有利。是本院認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由共有人依其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當屬公平合理之分割方式,足以採取。雖被告林進文、被告林鴻堯、被告高慶福均稱系爭土地應予原物分割云云,然其等並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案,自無可採。被告陳美米則稱:希望能以當時買賣系爭土地之價格作為變價分割之依據等語,又被告林春來、林榮木、蔡招治、林春菊亦稱:希望能由自己去賣,不希望由法院拍賣等語,然變價分割無從指定價格,另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部分共有人希望自己出售並非不得裁判分割之事由,故被告上開抗辯均不足採。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面積、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應以變價方式分割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查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不能分割期限等情事,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土地利用之經濟效益、共有人之意願,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以變價分割為適當,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表一(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1廖增平1/42林春來1/2243林榮木5/1604林進堂1/1285林進文1/1286林金雪1/1287林金連1/1288高金地1/3209高炎木1/32010高慶福3/32011高金賜1/32012高寶琴1/32013高月桂1/32014高月霞1/32015高月美1/32016林鴻堯5/44817林鴻瑞9/89618林彥甫25/448019洪增應1/12820林紡鍥1/12821林魏虎1/12822林炳煌1/12823沈芷蓀1/424蔡招治1/425林春菊1/3226陳美米2/32附表二(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1廖增平1/42林春來1/2243林榮木5/1604林進堂1/1285林進文1/1286林金雪1/1287林金連1/1288高金地1/3209高炎木1/32010高慶福3/32011高金賜1/32012高寶琴1/32013高月桂1/32014高月霞1/32015高月美1/32016林鴻堯5/44817林鴻瑞25/448018林彥甫9/89619洪增應1/12820林紡鍥1/12821林魏虎1/12822林炳煌1/12823沈芷蓀1/424蔡招治1/425林春菊1/3226陳美米2/32附表三:
編號共有人姓名兩筆土地合計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廖增平1/42林春來1/2243林榮木5/1604林進堂1/1285林進文1/1286林金雪1/1287林金連1/1288高金地1/3209高炎木1/32010高慶福3/32011高金賜1/32012高寶琴1/32013高月桂1/32014高月霞1/32015高月美1/32016林鴻堯5/44817林鴻瑞27/448018林彥甫43/448019洪增應1/12820林紡鍥1/12821林魏虎1/12822林炳煌1/12823沈芷蓀1/424蔡招治1/425林春菊1/3226陳美米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