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三七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且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一小包(淨重一‧三七公克、純度百分之五四‧○八,純值淨重○‧七四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00)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將該毒品海洛因一包宣告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