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戊○○丙○○丁○上列被告等因被訴偽造文書案件(98年度自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4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00,837,500元。
㈡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4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4人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自字第2號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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