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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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戊○○
丙○○丁○○玄○○被告地○○
宇○○甲○○○乙○○○壬○○○天○○亥○○申○○辛○○庚○○子○○黃○○○酉○○○己○○戌○○午○○辰○○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被告未○○
巳○○丑○○寅○○卯○○宙○○○癸○○B○○E○○○D○○C○○F○○○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2,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500元×{142.96+1.68+7.79+7.67+1.42+0.76+52.76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