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