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李靜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秀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