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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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79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韋丞 即一品莊素菜坊餐廳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嬌鑾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榮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7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5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