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8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雅斐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靈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88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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