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林正全 被告 鄭林阿完
鄭雲堆 鄭富銘 林寶田 黃麗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2萬4,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地號│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苗栗縣○○鎮○○○段)│(㎡)│(元/㎡)│(新臺幣)│├──┼────────────┼────┼──────┼──────┤│1│1313-1地號│449.95│2,700元│121萬4,865元│├──┼────────────┼────┼──────┼──────┤│2│1313地號│13│730元│9,490元│├──┴────────────┴────┴──────┼──────┤│合計│122萬4,35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