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95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遠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台幣197,040元部分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
1.1計算之手續費,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