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博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肆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439公克),業經檢驗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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