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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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被   告  李雅琪
       楊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
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李雅琪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7,2
78元,而其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之標的為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99)及其上同段742建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7樓之1,依公
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該2筆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為366
,445元(計算式:面積156.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700元
×99/10000+面積1476.6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521元×9
9/10000+房屋課稅現值191,700元=366,445元,元以下4捨5入
)業已高於原告之債權額87,278元,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87,27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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